尊敬的消费者、合作伙伴及相关监管部门:
为积极响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最新要求,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,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三条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提前实施的相关规定,现郑重声明如下:
自即日起起,我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将分批次逐步提前实施下列新规:
1.GB 7718-2025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
2.GB 28050-2025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
3.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
在逐步切换的过渡期内,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同一产品“新老包装并存”的情况,我司承诺,无论新老包装,产品品质和安全始终如一。
特此声明。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
2026年1月29日
附件:本声明适用的下属公司清单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北京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天津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河北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新疆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内蒙古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华北饮料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华中饮料有限公司
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陕西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山西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黑龙江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吉林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辽宁(北)饮料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辽宁(南)饮料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辽宁(中)饮料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山东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济南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四川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重庆)有限公司
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贵州)有限公司